證據的蒐集非常重要。

當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時,

加害人可能會否認或扭曲事實,

法官或檢察官要判斷誰是誰非時就必須依賴證據。

在家庭暴力事件中,能夠提出證據包括:

(一)物證:包括被加害人扯壞的衣物、加害人使用的凶器、加

害人承認施虐的錄音帶、加害人寫的悔過書,或是足以表

徵您身上傷勢的照片或驗傷單等。

(二)人證:指加害人對您施暴時,親見親聞之人,可能是鄰居,

也可能是同住的家人或子女。

(三)告訴期限:傷害罪屬告訴乃論,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。

另保護令聲請雖無時效上之規定,惟為保護您自身的安全

及證據時效性,仍應儘速提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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