證據的蒐集非常重要。
當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時,
加害人可能會否認或扭曲事實,
法官或檢察官要判斷誰是誰非時就必須依賴證據。
在家庭暴力事件中,能夠提出證據包括:
(一)物證:包括被加害人扯壞的衣物、加害人使用的凶器、加
害人承認施虐的錄音帶、加害人寫的悔過書,或是足以表
徵您身上傷勢的照片或驗傷單等。
(二)人證:指加害人對您施暴時,親見親聞之人,可能是鄰居,
也可能是同住的家人或子女。
(三)告訴期限:傷害罪屬告訴乃論,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。
另保護令聲請雖無時效上之規定,惟為保護您自身的安全
及證據時效性,仍應儘速提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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